手机看新闻
[摘要] 房产 房价
赵某(女)与孙某(男) 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 不久之后两人决定结婚。两人在当地一家酒店举办了婚礼, 并宴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较好,共同经商,几年下来小有积蓄。2013年8月,两人利用经商赚来的钱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房子,登记在孙某名下。自2015年开始,赵某怀疑孙某在外面有情人,经常与孙某吵架,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在后来的一次争吵中,赵某一气之下离开了孙某,此后两人长期分居。2018年房屋被拆迁,孙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52万元。赵某得知后,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孙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因而拒绝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拟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这种情形只能按非法同居处理。
与合法婚姻不同,非法同居的男女相互之间不存在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抚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同居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非法同居仍然会产生一一些人身、财产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对于非法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则按照其协议处理。
但在实践中,同居双方在分手时通常矛盾尖锐,尤其对于房产、拆迁补偿款等大额财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 此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比照正常离婚处理,即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其法理基础在于,非法同居的男女虽然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其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的事实通常与合法夫妻并无区别,同居双方基于共同劳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也与合法夫妻没有实质性差异。
因此,将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处理比较合理。
那么本案中,二人共同劳动得来的财产即便登记在孙某名下,也应当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而拆迁补偿款系原共同共有房屋价值的转化,当然也属于赵某和孙某的共同财产。
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赵某有权请求与孙某分割拆迁补偿款,孙某无权拒绝分割。
在律师的协调与帮助下,赵某分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在举证上会有一定难度,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平时的生活中,同居者应当注意购买东西时留有发票等相关证据,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价格高的物件双方有个相关记录。
同居期间各自亲朋好友馈赠的价值较大的物品也请求馈赠者注明赠与对象。同时,双方可在同居期间做好财产约定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
回复 还可以输入100字